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采购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强化廉政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业务特长,规范专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学校采购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入选采购工作专家库的人员,以独立身份参加校内采购项目论证、招标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活动。专家入选、清出、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专家库,履行对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专家的抽取实行统一标准、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专家入选与清出
第四条通过公开征集、部门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或申请专家候选人。
第五条专家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我校采购相关的业务工作,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入选专家库的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候选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专业领域。
第八条学校采购工作委员会对候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入选采购工作专家库,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专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校采购办公室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专家库清出: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专家权利
第十一条入选采购工作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采购办公室或者业务归口部门聘请,担任采购项目的项目论证、采购文件制定、项目评标、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业务专家;
(二)依法依规开展专家各项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专家职责
第十二条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学校招标采购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二)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设立的合理性、可行性论证;
(三)参与招标采购文件的制定与审核;
(四)作为采购方代表参与项目开评标;
(五) 参与采购评审后评估;
(六)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与验收;
(七)其它与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五章 专家的抽取
第十三条校内项目论证、招标采购文件制定、采购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活动实施时均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采购办公室可在采购监督办公室的监督下,确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
非随机方式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五条抽取参与采购评审的专家时,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专家与参加采购、验收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验收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等要求独立开展工作。
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
专家在开展采购工作相关业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采购办公室、监督等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专家须在论证、采购文件制定、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报告上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报告。
第十九条专家名单在相关活动公示、公告前应当保密。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相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一条专家未完成相关论证、采购文件制定、评审、采购评审后评估、验收等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七章 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开展工作或者泄露不应泄露的相关内容的,由学校采购工作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并清出专家库。
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专家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清出专家库。
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部门均有权向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出专家库:
(一)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其他损害学校及师生利益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采购工作专家库资源校内各个部门均可使用,使用方式由使用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