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十三五”期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台账,督促其落实法律制度,取得较好效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20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台账和申报制度等提出了新要求;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为此,生态环境部编制印发《技术导则》,对运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台账记录和有关资料申报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为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夯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依法依规。严格依据《固废法》《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针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与备案、管理台账记录、有关资料申报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减轻企业填报负担,推动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二是分类管理。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和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并对不同管理类别的单位提出不同管理要求。
三是科学合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现状,统一规范管理计划、台账、申报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基本要求。同时,明确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可参照《技术导则》,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等服务。
问:《技术导则》如何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分类管理?
答:为突出管理重点,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技术导则》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管理类别分为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和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一是将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或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或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
二是将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简化管理单位。
三是将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
同时,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技术导则》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对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的管理类别。
问:《技术导则》对不同管理类别的单位分别提出哪些要求?
答:总体上,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数量占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比例不足一成,但危险废物产生量占比超九成。为落实“放管服”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技术导则》对不同管理类别的单位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
一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对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对于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管理计划制定内容相应减少。
二是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周期。在按年度申报的基础上,分别对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简化管理单位增加按月度和按季度申报的要求。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推行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有条件的可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