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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6 作者: 来源:

各院(系)、各中心及相关使用单位:

在校实验室管理中心、保卫处的共同努力及各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我校已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和《河南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了单位、人员及储存场地等备案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各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06年第8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54号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教技函[2019]36号)、《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教育部办公厅,教发厅函[2020]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原工学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修订)》(中工教[2019]23号)文件规定,凡易制毒化学品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涉及范围请查阅《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详见附件1)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详见附件2)。

二、规范采购程序及登记管理

各使用人向所属院(系)或科研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原工学院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表》(附件3)或《中原工学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表》(附件4),由所在单位汇总审批后交保卫处备案盖章,然后提交实验室管理中心。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统一上报公安局,待公安局审批通过,方可进行采购工作。公安局审批需要时日,请各使用单位高度重视,提前做好本科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预计使用量,及早申报。

三、申请购买条件及使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管理,申请使用单位需建设有符合条件并已在公安局备案的储存场地,并须按照单一品目(如:硝酸)建立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台账,实行领用、交接、退还、销毁登记确认制度,并定期进行核对盘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台账至少需保存2年备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购买。

四、特别提醒

任何人不得私自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局审批私自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属于违法行为,由购买者本人承担责任;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事宜,请联系实验室管理中心,联系人:王老师 62506800。

实验室管理中心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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