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资〔2007〕34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资产的报废、报损、无偿转让、出售、出让、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进行论证、鉴定或评估;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凡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学校批准后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五条 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拟处置资产的报批和批复后资产的处置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二)组织对各部门拟处置资产的审核,制定资产处置工作方案,负责组织报批、报备手续的办理;
(三)按批准的处置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四)及时做好资产账目调整相关工作。
第七条 纪委负责对资产处置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和注销等行为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处置结果的相关财务予以审计,必要时邀请中介机构对拟处置国有资产进行鉴定、评估。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财务账目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处置申请;
(二)提供拟处置资产的相关票据,协助资产处置报批工作;
(三)做好资产处置收支管理及财务账目调整相关工作。
第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资产处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拟处置资产的申报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组织相关专家现场查验和鉴定;
(二)将拟处置资产集中存放,以便于进行实物处置。负责拟处置资产在审批及实物处置期间的管理,确保拟处置资产实物与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账对应一致;
(三)落实资产实物处置的执行,负责对处置资产拆除、搬运等实物转移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管,避免对学校其它资产造成损害。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和主要处置方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且证明不能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二)盘亏及非正常损失(人为损坏、被盗、自然灾害)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或修理费用过高的资产;
(四)依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
(五)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及流程
(一)已达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价值指账面原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提请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领导审批后行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备案,原则上每学期办理两次;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行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原则上每学期办理一次;
3.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在500万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提请党委会研究通过后行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原则上每学期办理一次。
(二)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财务处是学校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1.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提出申请,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行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备案;
2.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5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提出申请,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行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无形资产(科技成果除外)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行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备案;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行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提请党委会研究通过后行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原工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中工科〔2017〕3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涉及土地、房屋、学校直接出资企业产权的出售、出让、转让等事项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行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的资料
1.报废报损
(1)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报废、报损申请;
(2)《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附件1),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审批后生成;
(3)学校同意报废、报损事项的相关决定及文件;
(4)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赔偿责任认定说明;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的工程决算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6)车辆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毁损)需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提前报废提供);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部门公章);
(7)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由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
2.出售、出让、转让
(1)《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附件2);
(2)学校同意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相关决定及文件;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 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等。
3.无偿调拨(划转)
(1)《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附件3);
(2)学校同意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相关决定及文件;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对外捐赠
(1)《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附件3);
(2)学校同意捐赠事项的相关决定及文件;
(3)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4)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5.资产置换
(1)《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附件2);
(2)学校同意置换事项的相关决定及文件;
(3)双方拟置换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7)学校近期的财务报告。
6.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
(1)关于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申请文件;
(2)学校同意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相关决定及文件;
(3)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4)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5)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7.货币性资产的损失核销
(1)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申请文件;
(2)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相关决定及文件;
(3)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5)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6)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提供专项说明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7)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证明文件;
(8)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提供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9)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需提供专项说明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第十六条 报备(报批、报审)提交材料
(一)中原工学院关于处置国有资产的公文;
(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6);
(三)学校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决议;
(四)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汇总表以及教育厅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按照上级批文,委托学校处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理。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资产处置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原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中工国资〔20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2.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3.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审请表(三)
4.中原工学院资产处置申报表
5.中原工学院拟处置资产明细表
6.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