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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02-28 作者: 来源:

中原工学院文件

中工国资〔2018〕4号

关于印发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原工学院

2018年12月28日

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且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适应我校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与购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绩效考核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是针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资产实行二级管理;资产使用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是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一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指导、监督、检查二、三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提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报备手续。

  (四)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六)负责办理学校及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申报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按要求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实验室管理中心、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处、图书馆、基建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卫处等部门为学校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接受一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徽、校誉、艺术品、文物、陈列品及学校各类档案的管理与保护。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财务账务管理工作,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长期投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的管理。

  (三)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实验设备的管理工作;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机制。

  (四)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类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与项目论证;协助实验室管理中心开展教学类实验设备的管理工作。

  (五)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制定科研类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与项目论证;协助实验室管理中心开展科研类实验设备的管理工作。

  (六)研究生处负责学科建设类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与项目论证;协助实验室管理中心开展学科建设类实验设备的管理工作。

  (七)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八)基建管理处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移交。

  (九)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网络设施及设备的管理。

  (十)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资源及公有房屋确权、建档工作,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负责学校保障性住房、道路、构建物及树木的管理,对学生宿舍、教室、食堂生活服务设施、水电通信设施等公用资产实施管理;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负责制定后勤保障类的购置计划与项目论证。

  (十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对校办产业的商标权、商誉等权益进行管理。

  (十二)保卫处负责消防、安防类资产的归口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资产使用部门为学校资产的三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接受一级、二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部门占用、使用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指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三)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和配合学校的资产清查工作。

  (四)按照学校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本部门占用、使用资产的统计数据。

  (五)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资产配置和购置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配置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资产配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和《中原工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及设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学校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相关部门应按照捐赠资产方提供的有效价值凭证或评估价值凭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加强管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和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资产购置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严格预算管理、归口管理、专家咨询等内控机制,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具体参照《中原工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使用维护、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使用部门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财务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三级管理部门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

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原因发生资产变动的,以及出现资产闲置、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资产变更登记。资产变更手续未办理完结的,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与财务处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及定期清查盘点工作,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资产使用部门对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按照学校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应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应按照《中原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制度。对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按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流程。

  (一)资产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申请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的评估。

  (三)学校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及相关制度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根据审批意见按照相关政策对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抵押、质押或其它形式的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处置的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报批。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一)资产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报废资产鉴定或待处置资产的评估。

  (三)学校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及相关制度办理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根据审批要求对资产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严控资产内部处置审核审批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批准处置的资产,价值较高的将通过招标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控制。学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置换;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向上级部门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学校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归口部门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八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学校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学校对所办企业及控股企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占有、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产权登记相关资料由归口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申报。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产权纠纷处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部门须及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

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

  第四十二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财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在年末核对资产数据,及时调整差异,做到账账、账卡、卡实相符,确保资产数据与财政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做好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包括“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学年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采集”等。

第十章资产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学校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各级管理部门应运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成立由国有资产管理一级部门牵头,二级部门及专家参加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组,按照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五十四条对部门或个人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四)未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8月12日实施的《中原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原工学院院文〔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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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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