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章的管理和规范使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印章由综合科负责管理。
二、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印章的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其他人临时代管,必须经处长批准。
三、印章必须加锁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严禁携出办公室以外使用。
四、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各类有关资产招投标业务、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各种通知等。以我处名义发出的文函,需经处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五、实行用印登记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用印人、经办人、用印日期及批准人进行详细登记备案,责任到人,以备核查。
六、未经处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加盖印章;空白稿纸或介绍信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一律不得预盖印章。
七、印章应及时清洗,确保用印清晰、端正。
八、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处领导报告,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若印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更换。
九、因违反本办法,出现的遗失、盗用、乱用公章等现象给工作造成失误和损失的,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